(三)集裝箱箱體
1、 范圍:集裝箱箱體既是一種運輸工具,又是一種貨物。
(1)境內生產的集裝箱及我國營運人購買進口的集裝箱投入國際運輸前,營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手續。
無論是否裝載貨物,海關準予暫時進境和異地出境,營運人或者其代理人無需對箱體單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,進出境時,也不受規定的期限限制。
(2)境外集裝箱箱體暫準進境,無論是否裝載貨物,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對箱體單獨向海關申報,并應當于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。因特殊情況不能復運出境的,向暫準進境的海關提出延期申請,經海關核準后,可以延期,但是延期不的超過3個月。
(四)暫時進出境貨物
1、概述
(1)范圍
暫準進出境貨物一共有12項(P162),除了第(1)項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展覽會、交易會及類似會議活動下的貨物、及第(1)項“不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展覽品”;以及第(9)項盛裝貨物的容器(集裝箱箱體)以外,其余按其他暫準進出境貨物進行監管。
多選題
下列暫準進出境貨物按“展覽品”申報的是( )。
A、馬戲團演出用動物 B、安裝設備時使用的工具
C、集裝箱箱體 D、國際車展展臺用照明器具
答案:D
(2)期限(與展覽品的期限一樣)
進口展品的暫準進境期限是6個月,即自展品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,超過6個月的,向海關申請延期,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,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。
參展期在24個月以上的,在18個月的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,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。
(3)管理
在規定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;申請延長超過18個月的,由海關總署作出決定。
2、報關程序(了解)
(1)進出境申報 (2)結關
★監管的期限及延期期限
貨物 期限 |
暫時進境時間 |
可延長時間 |
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暫準進出境貨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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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覽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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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裝箱箱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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暫時進出口貨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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