溢卸貨物和誤卸貨物
(一)概述
1、含義
(1)溢卸貨物是指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、提單或運單的貨物,或多于進口載貨清單、提單或運單所列數量的貨物。
(2)進口誤卸貨物是指將指運境外港口、車站或境內其它地點的貨物,在本港(車站)卸下。
2、管理
經海關核實的溢卸貨物和誤卸貨物,由載運該貨物的原運輸公交負責人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,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出境手續。
(二)報關程序
1、退運境外 2、溢短相補3、物歸“原主” 4、就地進口 5、境內轉售
退運貨物和退關貨物
(一)一般退運貨物(海關放行后退運)
1、一般退運進口貨物的海關手續
(1)報關
一般退運進口報關分兩種情形:
※已經收匯核銷(重點掌握要提交哪些單證)
、偬顚懸环葸M口貨物報關單
、谠浳锍隹跁r的出口報關單
、奂由w有已核銷專用章的“外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”或稅務局出具的“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”
、鼙kU公司證明或承運人溢裝、漏卸的證明
※未收匯(重點掌握要提交哪些單證)
、僭隹谪浳飯箨P單 ②出口收匯核銷單
、蹐箨P單退稅證明聯 ④并同時填制一份進口貨物報關單
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,海關核實后,不予征收進口稅。原出口時,已征收出口稅,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稅的,自繳納出口稅款之日起1年內準予退還。
2、一般退運出口貨物的海關手續
(1)報關(2)稅收
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,經海關核實后可以免征出口關稅,已征收進口關稅和代征稅的,自繳納進口稅款之日起1年內準予退還。
(二)直接退運貨物(海關放行前退運)
1、當事人申請直接退運的貨物(哪些貨物可以直接退運,參見教材P185)
2、海關責令直接退運的貨物(范圍,參見教材P18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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