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汕頭海關公告2014年第12號
中華人民共和國汕頭海關
公告
2014年第12號
我關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(四)項的規定,收繳了下列貨物、走私運輸工具,并已依法制發了收繳清單(汕關城緝移收繳字〔2014〕001號,詳見附件),F根據該《條例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收繳清單予以公告。
序號 |
名稱 |
規格 |
數量 |
備注 |
1 |
紅油 |
18.88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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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無號油駁船 |
壹艘 |
特此公告。
附件: |
收繳清單 |
(印鑒)
汕頭海關
2014年11月7日
中華人民共和國汕頭海關
收繳清單
汕關城緝移收繳字〔2014〕001號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(四)項的規定,決定對以下各項予以收繳。
序號 |
名稱 |
規格 |
數量或重量 |
特征 |
備注 |
1 |
紅油 |
|
18.88噸 |
|
|
2 |
無號油駁船 |
|
壹艘 |
|
|
被收繳人:當事人不明 證件名稱及號碼:
聯系地址:
當事人不服本決定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九條、第十二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,可自本清單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,或自本清單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,向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。
2014年10月29日
被收繳人(代理人)簽章:(見證人簽字: )
經辦關員簽字:黃煥濤、蔣運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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